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再扩大 规模超千亿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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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两项措施,扩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延长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再度加力。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8月20日表示,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一千亿元。


8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所谓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实际上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规定,对于符合标准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照20%的优惠税率征收。


8月21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这次国务院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实际上是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是近几年来的第五次调整,也是今年的第二次调整。


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从10月1日开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10%,比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低15个百分点。


王建凡称,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一千亿元。因为这些政策是这几年持续实施的,实际上有一些减税效应在前几年的执行过程中已经逐年释放,总体上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影响有限。


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39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86.54亿元;27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减税399.77亿元,两项合计减税486.31亿元。


一位基层税务工作人员表示,从实践中看,一方面,真正属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基本上都减免了,税负有所减少。另一方面,因为严格征管,加强征管能力,原来享受小微待遇的部分企业经核实不达小微企业标准,就会严格按照正常纳税人的要求进行征收。所以实际征收上来的税款总额并没有减少。


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在具体的执行中仍有不少问题存在。比如,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免征的优惠政策,两者的标准不一样,在执行中有所交叉时还有不少漏洞可循。


上述税务人员还表示,目前工业企业和服务业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不一致的,全国各个地域的实际情况也不一样,但是税收优惠方面却在全国一刀切了。


“比如在北京的小微企业,租赁经营场所的租金、人工成本肯定要比其他地方高,要维持正常经营,经营收入肯定不低。”他强调。


而中国企业的税负较高,除了税收,企业还需承担各种收费,以及缴纳不低的社保规费等等。目前,财税部门也在陆续清理规范各种收费的基础上,在保留的收费项目里面对小微企业予以定期减免,但是总体规模十分有限。王建凡表示,据测算,减免上述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和基金,每年约可减轻小微企业负担1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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