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儿童免费乘车“既认年龄,也认身高”;网约车公司调整定价、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公布;班车客运春运、节假日期间不加价,并鼓励其向旅客提供免费改签服务。
儿童免费乘车既认年龄,也认身高
长期以来,以身高作为儿童免票、半票划分依据,颇受公众诟病。南都记者关注到,该《意见》对此问题进行了改善。
《意见》指出,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这意味着,从明年起,身高和年龄将均可作为儿童优惠乘车的判断标准。
同时,《意见》规定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
此外,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实行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网约车调整定价、加价机制需提前7日公开
南都记者关注到,规范网约车等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的价格管理是此次《意见》的一项主要任务。
今年以来,“网约车价格上涨”引发关注。今年7月,滴滴出行称“用车供需紧张问题日益显著”,对北京网约车价格进行调整,使早晚高峰期打车更贵,平峰期打车则便宜一些。
对于该行为,有声音指出:网约车价格能否说涨就涨,应如何上涨?
此次《意见》明确: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同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此外,《意见》也提出,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客运,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鼓励各地健全巡游出租车运价形成机制
“定价机制不合理,调整机制僵化,调价周期长,程序复杂等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最主要的因素。”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虞明远曾指出。
记者关注到,此次《意见》在规范网约车价格行为的同时,还提出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
其中规定,对于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地要按要求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意见》还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
据南都此前报道,深圳等部分城市已经探索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但改革中仍然存在运价结构不合理,价格调节机制僵化,与新业态存在不公平竞争等问题。此次意见的出台,将对上述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班车客运春运、节假日不特殊加价,鼓励提供免费改签服务
除网约车、巡游出租车外,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也是此次《意见》的一项主要任务。
《意见》规定,可由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以及退票、站务等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部分实行或者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意见》指出。
与此同时,《意见》还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票价予以公开。
例如,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至少提前7日在汽车客运站、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执行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同时《意见》还鼓励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向旅客免费提供改签服务。
此外,《意见》也对政府定价行为和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要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对于自主定价行为,《意见》规定,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为加强对价格行为管理,《意见》还提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
其中规定,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据了解,该《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交通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和2009年6月19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