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天领12张罚单!中大期货起底私募代销乱象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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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中旬以来,中大期货连续接到浙江证监局12张罚单。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被悉数点名,这牵出了私募产品代销违规的冰山一角。

代销私募产品“六宗罪”

926日,证监会网站显示,浙江证监局对中大期货有限公司11位员工发出封警示函,包括4位高管和7位销售人员,他们均在私募产品代销过程中违规。

华尔街见闻梳理了警示函内容和相关法规,将中大期货违规问题总结如下:

1、未核实委托方产品信息。代销上海宇艾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的产品时,未对部分产品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9.56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进行调查核实。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2、私募产品期限确定与更改过程混乱。销售“宇艾供应链二十三期专项私募基金”时,投资者合同标注着产品期限为6个月,但有7名投资者购买期限仅为3个月,但中大期货未与这7名投资者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确定其产品期限;为3名投资者更改产品期限时,仅以口头形式通知。此外,公司《金融产品认购确认单》未记载6名投资者的产品期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3、伪造合格投资者证明。中大期货四名员工为多位投资者伪造收入证明,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此外,两位销售员工明知个别投资者拼凑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仍向其销售,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金融机构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4、向投资者“精确表述”年化收益率。四位销售员工想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时,出现了“保本”、“年化7.4%”“年化7.6%”等表述。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5、销售人员无基金业从业资格。四位员工销售私募产品时,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此外,销售奖金由中大期货发放给挂名的销售人员,挂名销售人员再返还给前述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

6、销售人员与投资者“搭车”购买产品,赚取奖金。公司4名员工拼凑购买、2名员工与1名投资者拼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销售奖金由公司发放给挂名的销售人员,挂名销售人员再返还给前述人员。

上述六种违规行为反映出中大期货在基金销售业务和员工行为管控方面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鉴于上述行为,公司董事长陈忠宝、总经理鲁峰、首席风险官宣伟瑜、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方献军分别接到了浙江证监局警示函,违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旗下资管产品违反合同约定

913日,浙江证监局对中大期货发出责令改正措施。

监管层调查发现,中大期货运作旗下“侯潮1号资管计划”时存在2017915日、918日和919日,期货帐户收盘后结算保证金占比违反了合同第十二章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2017929日,期货保证金占比违反了合同第十二章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

浙江证监局认为,中大期货未严格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未有效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和流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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