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地财政事权重磅调整 基本公共服务力求均等化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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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出台一年半后,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向前再迈出一步。


国务院办公厅2月8日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将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等八大类18个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优先和重点保障。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陆续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形成了中央制定政策、地方组织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提供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但由于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没有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不尽统一和规范、有些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支出责任偏重等因素,地区之间实际支出水平差距较大。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支出稳定性强,群众关注度高,与人直接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规范相关保障标准和分担比例,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稳定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高。


《改革方案》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制定九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履行上报备案程序后,可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地方自行负担。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九项事项,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在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划分上,主要实行按比例分担。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七个事项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并将其分担比例适当简化和归并为五档;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五个事项,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六个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中央分担方式包括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按标准定额补助等。


前述负责人表示,按不同档次确定分担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有利于打破固化的利益格局,为中央进一步根据地区实际财力状况完善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更加公平地配置财政资源,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下了坚实基础。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后,转移支付制度也需相应调整完善。《改革方案》明确,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调整后,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资金规模较大的主要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大幅减少。前述负责人表示,新设的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在预算安排中中央和地方必须予以优先保障。


为保证相关改革落实到位,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重要的配套改革。《改革方案》要求,省级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县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前述负责人强调,中国各领域改革正在加快推进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法治化推进还需要一个过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要推动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又要与之相适应,协调推进,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不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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