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物价指数应以房价替代房租的四个理由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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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我们经常听到民感叹物价高涨,但主计总处所公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始终是平稳,不动如山,造成两造之间落差的原因很多,有感觉上的问题、有算术上的问题、还有调查项目上的问题,底下我们一一加以讨论。


国民经济在追求所得成长之余,了解物价变化也很重要,因为一旦物价涨幅超过所得增幅,这便代表人们享有的福祉下滑了,表面上所得增加,实际上购买力是倒退的。


有鉴于此,举凡食、衣、住、行、育、乐等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都在物价调查之列,主计总处每月会调查蔬果、鸡蛋、成衣、房租、水电、汽油等370项的价格,然后加权平均得出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从涵盖面而言,小至槟榔、香菸,大至汽车一个也没放过,可谓详尽矣,那么,何以编出来的数字跟民眾感觉有这么大落差?

我们认为,第一个原因是感觉上的落差,那些三、两天就会买一次的蔬果一旦上涨,特别有放大效果,而这并非指数有问题。


第二个原因是算术上的问题,CPI是个平均数,是依全国消费结构加权平均,这个全国消费结构未必等于家庭的消费结构,这也怪不得主计总处。


第三个原因是调查项目上的问题,其中占CPI权数高达18.2%的房租是否适合再沿用下去,值得深思。


我们之所以提出这个看法是因为这个占CPI近两成的房租,已无法如实反映民眾的居住价格,以主计总处所编的房租指数,近6年(101~106年)仅上涨4.1%,然而依内政部编制的房价指数6年来却已大涨26.3%,这两者的差距,正是民眾感受的落差,应该考虑以房价替代房租以如实反映人民的感受。我们有四个理由认为必须做此调整:


第一、房租长期与房价走势背理:依据内政部住宅需求动向调查的资料,全国平均房屋单价于94年至102年大涨70%,而同期间房租仅微升2.5%,再以前述近6年的情况观察,亦復如此,这说明十多年来这两项指标走势已是南辕北辙,我们以房租做为国人居住价格的计算基础,已严重低估,由于其占CPI权数近两成,这又导致CPI被低估。


第二、付房贷与付房租同为消费行为:主计总处向来认为房子是资本财,买房子不是消费行为,因此房价自不宜进入CPI,而该以房租来反映民眾的居住价格变化。这个说法看似有理,其实不然,今天购屋者通常是向银行贷款,然后付20年房贷,若付房租是消费行为,房贷为何不是?若房租适宜纳入CPI,房贷所反映的房价变化为何不可?依据调查,近6年国内整体贷款负担率已由31.3%升至38.9%,6年来升幅达24.3%,这个压在民眾身上的价格变化,已改变了民眾许多消费行为,影响如此重大,实非区区4.1%的房租涨幅所能反映。


第三、国人自有住宅比率高达9成:依主计总处家庭收支调查报告,我国于105年的自有住宅率达89.5%,换言之近9成家庭是住自己的房子,只有区区1成是租屋。这是一个关键数字,CPI究竟是要参採1成租屋者的感受?还是反映9成自有住宅者的感受?不言自明。我们当然了解这9成自有住宅者有些已付完房贷,但相信仍有极高比例还背负着沉重房贷。


第四、国际定义仍可弹性处理:经过以上三点论证,多数人应该都会认同以房价、房贷来取代房租,但主计总处应该仍有迟疑,因为他们一直认为这样做不符国际定义。然而,国际定义并非永远不变,过去研发支出不算民间投资,如今不是算进去了吗?过去復出口不算出口,如今不也算出口了吗?若以遵循国际定义而言,我国迄今公债的定义仍异于美、欧,也不见主政机关有想与国际接轨的意思,显示这个统计定义仍可自我判断,实不必画地自限。


政府统计的目的在于反映实情,各国国情不同,只要大原则不背离国际定义,自可灵活处理。尤其我国高达9成的自有住宅率远高于美、欧、日等国,他们租屋者多,以租金做为居住价格尚可,我们仅区区1成的比率,硬要以租金来反映居住成本,实在是昧于事实,至盼行政院责成相关单位对此进行研议改编,以让我国物价指数能更准确反映总体经济的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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