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不仅暴露了银行系统的内控、通道等乱象,也反映出私募债承销业务有待规范和完善。
据了解,1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原指引发布于2015年。
接近监管的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里的修订内容影响不大。“就是个规范性的问题。”也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目前私募债备案的负面清单,已经按照征求意见稿里的标准来执行,监管早就对各家机构窗口指导,只不过这次把要求明确到文件里。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证券业协会从严监管,扩展了负面清单的范围;总结明确前期监管或自律管理实践等监管要求,将其全部纳入负面清单;同时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
原负面清单共11条,本次征求意见稿共修订了4条内容、新增4条,修订后的负面清单共15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重要子公司违约会影响母公司发债。如果重要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相关条款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这里提到的重要子公司是指,总资产、净资产或者营业收入仁义项指标占比超过30%的子公司。
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禁止发行债券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告期(两年及一期)趋于一致。
征求意见稿整体拓宽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这种调整包括,更加强调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除了发行人违反公司债办法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发行人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做出纪律处分也被纳入负面清单,以此强化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
不过,文件区分了行政监管措施与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禁止发行债券的时限,将后者的时限设定为6个月。
征求意见稿对于信息披露相关的要求,有了更加严格的限定。其一,征求意见稿加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原先负面清单只包括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现在负面清单增加了,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的发行人。
其二,监管希望提高私募债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标准衔接,因此明确限制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私募债券。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范了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限制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这是监管在告诫企业,要干好主业,不要瞎投资金融市场。”一位债券分析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