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股权管理征求意见 重申“一参一控”针对谁?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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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银监会对于银行业股权乱象出手了。11月16日,银监会制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称,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均为主要股东。银监会拟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市场对这些条款比较关注,事实上,这是监管政策的重申。


2010年4月,银监会下发《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业内俗称“一参一控”,即如果取得一家银行的控股权,就只能再参股另一家。证监会、保监会都有类似规则。


然而七年下来,“一参一控”的政策早已被个别异常崛起的金融机构突破。安邦保险集团利用保监会为其“量身定制”的政策,迅速从2004年的一家普通财险公司,长成了控股一家城商行、参股两家股份行的金控集团;在市场经营更久远的“明天系”,目前公开可查就包括控股了六家城商行、三家信托、四家证券公司、三家基金公司、两家期货公司及四家保险公司等。


“收这么多牌照,从地方到监管部门,每个环节都可能有问题。”一位权威监管人士对财新记者说,一是入股股东的关联关系较为隐蔽,很难穿透到实质控制人,监管系统内部缺乏关于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信息交流机制;二是更为严重的监管俘获乃至监管腐败问题;三是目前缺乏对股东进行监管的上位法。


加强银行股权管理已成为国际监管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提出,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的主要股东进行身份确认,确定其是否适合作为股东,并有权审查和拒绝股权转让的申请。


也正是因此,在年初银监会出台的“补短板”26项工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被列入“制定类”名单。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7号文),强化风险源头遏制,主要是针对股东管理。


有心人亦会注意到,银监会高层在2016年末的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年会上均重点强调股权治理。(见财新网“银监会遏制风险源头 将尽早出台股东管理办法”)


3月7日,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全国“两会”期间在出席政协经济组联组会议后被问及,关于“目前一些家族企业如‘明天系’ 控制、参股多家银行,违反了监管当局‘一参一控’的监管规定,该如何处置?”他彼时表示:“违规的就纠正,过去有些代持的我们不掌握,现在如果发现这个情况,我们都有各自的监管规定,我们会严格处置。” 曹宇称,个案都要处理,每一个情况都不一样,我们要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银行的正常经营,不能“一刀切”,要保持各方面的稳定。(见财新网“曹宇回应如何处置‘明天系’ 控制多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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