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政策出台 地方债管理再开“前门”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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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6月初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后,地方政府举债再开前门。7月1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其中,专项收入包括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


政府收费公路,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等。过去主要有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出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过去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政府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政府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根据办法,省级政府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


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类似,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也要求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政府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前述负责人表示,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的重要举措。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纳入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期限、结构明确合理,信息公开透明,这种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融资方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交通领域新增债务风险。


他同时称,选择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债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带动民间资本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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