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最强减持”案落定 交易双方被罚900万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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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一度被市场调侃为“最强减持”的红旗连锁违规减持终于在一年后有了最终判罚结果。


近日,四川证监局对在2016年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红旗连锁( 002697.SZ )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曹世如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


之所以被称为“最强减持”是因为在上述两天内,曹世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公司13%的股份。


曹世如系上市公司红旗连锁董事长、总经理,是红旗连锁控股股东,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55.48%的股份。2016年5月5日,红旗连锁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披露曹世如拟在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3%股份。


随后的5月10日,曹世如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6月15日,其又再次减持1.68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1%。


但按照《证券法》规定,作为持有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每增减 5%的持股比例,除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监局认为,曹世如违规减持了1.088亿股,金额5.83亿元。


处罚决定下发后,曹世如也在微博感叹,“事隔一年,处罚有了结果。对于我来说,要从错误中总结教训,不论是任何理由,错了就是错了!”并在留言处表示,减持是在无主观前提下犯了错误,上市以来未减持过,目前罚款已经汇至证监会。


《处罚决定书》也表示,当事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交易股票,交易前发布提示性公告,交易后及时披露持股变动情况,一次性交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41%的股份,其交易行为客观上不具有隐蔽性,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故意隐瞒,未发现当事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未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未对上市公司经营、治理结构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受让方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三新)也收到处罚,被认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责令四川三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万元罚款;并对总经理徐健处以3万元罚款。


针对董监高违法减持乱象,今年5月27日,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严格限制减持时间比例,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在公告处罚决定同时,证监会也强调对于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违反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监会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也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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