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学生食粪”事件发酵 处理结果引争议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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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后,北京近日又曝光一起引发争议的校园欺凌事件。一段流传网络的视频被证实为延庆县第二中学(以下简称“延庆二中”)初中部一名学生在该校厕所受辱,实施欺凌行为的是同校其他七名学生。


自6月24日晚起,该视频在微博、微信群等网络平台流传。在长约1分30秒的视频中,一名学生被迫捡拾粪便,并被要求舔碰接触粪便的手指。其中一位欺凌者还说道“你连尿都喝过了”。


该事件曝光后,该校校方、延庆教委、延庆警方、北京教委均在48小时内作出回应。延庆区教委于6月25日下午公开回应,确认涉事学生均为延庆二中初中部学生,并已启动调查程序,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6月26日中午,延庆警方通过微博发布了对延庆二中学生厕所受辱事件的处理结果:7名涉案学生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其中5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被给予行政拘留及罚款处罚,行政拘留不执行。另外2人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而来自校方的处罚决定显示,7名涉事学生中2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人给予记过处分、1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家长进行警示谈话,“要求他们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和管理责任”。


6月26日下午,北京市教委也公开表态,称坚决支持延庆区教委依法依规处理此事,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学生严肃处理,并加强对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此外,据媒体报道,在延庆区教委介入调查后,延庆二中已安排老师对受欺凌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公开资料显示,延庆二中创办于1979年,是一所兼有初高中的完全中学,目前共有约1200名学生。该校2015年才首次实现文理科最高分双双突破600分,当年北京一本线为文科579分, 理科548分。


在此次事件中,当事各方对事件的定性并无争议,但多有网友指出,考虑事件性质及对被欺凌者造成的心理影响,“处罚不痛不痒”。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曾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目前发生在中国的许多校园欺凌行为,尽管在“性质上”属于故意伤害他人,但伤残鉴定往往达不到轻伤或者重伤的“量”的要求,最后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的争议在中国公共讨论空间并不鲜见。对于校园欺凌,有声音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暴行罪(大陆法系国家罪名)或殴击罪(英美法系国家罪名)。因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较高,目前一些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行为因未造成刑法规定的轻伤以上的后果而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评价。


2017年两会的一份《关于构建遏制校园欺凌长效机制的提案》也提出,可以考虑降低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年龄,同时将故意轻伤害纳入到现行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罪名中。


对于未满14岁,或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行为,此前多有因未达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以及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被从轻处罚的情况。


姚建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因为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制度,“对于未达到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即便十分恶劣,也同样无法给予公众所期待的惩罚”。此举或造成在非法律专业人士看来,现行法律存在“庇护”甚至“放纵”色彩。


但姚建龙认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遏制校园暴力,并不可行。在中国,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刑法发展与进步的结果”,并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与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相悖。


据最高检察院于2016年12月披露的数据,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114人,主要涉案罪名集中在故意伤害等几类。


2016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宣判一起霸凌事件中的7名犯罪嫌疑人有罪,分别因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至9个月不等。此案中,4人为16-18岁、1人不满16岁,另有2人刚满18岁。


2015年11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分别判处5名涉嫌扒光受害人衣服并对其进行殴打的女生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其中3名嫌疑人已满16岁,不满18岁。


最高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在今年2月的公开访谈中指出,针对近些年来频发的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检察机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依法惩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


目前对于符合刑法所规定入罪条件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仅有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姚建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醒,处理应对校园欺凌应注意避免法律责任的两个极端——欺凌者仍具有挽救可能性,但将其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用药过猛”“一罚了之”;而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或情节尚轻的校园欺凌行为,也因没有必要有效的干预措施,而陷入“‘养大了再打’或‘养肥了再杀’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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