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5.5亿赔付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投资者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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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300372.SZ )欺诈发行投资者赔付工作终于迈出实质性一步。兴业证券 601377.SH )6月9日发布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列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的具体赔付方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同日表示,对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工作表示支持,证监会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邓舸透露,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前已经牵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兴业证券,成立了先行赔付工作小组。


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5.5亿元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并已于公告刊登前将出资额人民币5.5亿元足额划付至专项基金资金监管专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为基金出资人的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


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在6月9日的媒体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次诉讼外的民事和解行为,是对于投资者利益补偿的一个新渠道。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和解;也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其他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兴业证券还提醒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以及投保基金后续赔付流程方案的公告。


兴业证券称,此次现行赔付方案具有赔付范围广、考虑退市损失以及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特点。例如,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将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同时还自愿设置60%的最低赔付比例,即全体适格投资者获得的赔付金额将均达到或超过亏损额的60%。


值得注意的是,该专项基金的存续期为五个月。兴业证券方面也表示,将在五个月内完成此次先行赔付。据介绍,此次先行赔付按时间顺序将分成两次,第一次可以在欣泰电气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按照欣泰电气目前的停牌价计算损失进行赔付,之后欣泰电气进入退市整理期直至退市后再按照其时的股价进行补充赔付。


关于此次赔付规模是否会超出5.5亿元的问题。兴业证券首席风险官夏锦良在媒体说明会上表示,“确定5.5个亿的规模,我们已经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损失,一般情况下不会超出。“随后,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补充道,“应该说不会超出5.5个亿,公司已经决定了5.5个亿,是说不会(赔付)超过5.5个亿。我们赔付的进展,是要按照我们的方案进行的。”


此次先行赔付对于兴业证券的业绩影响会有多大?兴业证券董事会秘书郑城美透露,兴业证券去年已对此计提2.5亿元的风险损失,而最终的影响金额还要看最终的赔付规模。


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赔付方案


根据兴业证券的赔付方案,一级市场新股投资损失赔付的适格投资者包括:在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新股(包括欣泰电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和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股份),在欣泰电气股票上市后卖出欣泰电气新股,或仍持有欣泰电气新股而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不过,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按照“赔付金额=新股投资损失+新股投资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公式计算。


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赔付方案


根据赔付方案,欣泰电气股票上市后,投资者对欣泰电气股票的交易具备如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市场损失赔付的适格投资者。


一是自欣泰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二是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赔付金额按照“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的公式计算。


2014年1月15日是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0日,分别是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更正日。


赔付方案称,考虑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将导致欣泰电气退市,为充分保护适格投资者利益,本次先行赔付不设基准日,按适格投资者实际买卖价差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此外,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因政策性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赔付不受欣泰电气行政诉讼影响


此前,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今年5月4日一审宣判,不支持欣泰电气的全部主张,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幅度适当。


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欣泰电气5月8日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表示,“公司已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称“正在行使自己的权力并尽最大努力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根据兴业证券今年3月16日的表态,先行赔付不受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的影响,不会因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或暂缓先行赔付的实施。


2016年7月27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未能发现虚假陈述等问题,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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