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文查“四不当”: 严查同业、理财、信托不当交易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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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治金融乱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的大背景下,银监会再在银行业开展“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


据了解,银监会于4月6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53号文”),对银行开展“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


这次银监会对同业业务、理财业务、信托业务的检查可谓相当严厉,同业存单被纳入监管视野,同时给予指标硬约束。若不实行“新老划断”,这将对多家银行产生影响。


在同业业务的监管指标执行方面,银监会提及的要点包括:一是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三年,其它同业融资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是否展期。


二是针对同业资产端:检查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同时,同业存单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三是针对同业负债端,检查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2016年年报数据测算,如果将银行的同业存单规模纳入同业负债中,浙商银行、光大银行等股份制银行,锦州银行、青岛银行、天津银行、江苏银行、盛京银行、郑州银行等多家城商行均以超标。


理财、信托不当交易


除此,银监会还要求,在同业业务方面,银行要自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同业融资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理财业务的检查要包括,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等。资金投向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是否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等。


信托业务的检查包括,是否通过信托中信托(TOT)业务规避监管,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与银行开展业务时,是否未以合同形式明确各参与方风险管理责任,导致可能的法律纠纷或投资者投诉;是否安排回购条款帮银行转移信贷资产;是否以主动管理为表、实际由银行主导项目并签订代销回购协议等;与其它资管机构开展业务时,是否相互投资,是否通过资管产品汇集未合格投资者资金等。


不当创新、激励、收费


在“不当创新”方面,专项治理检查要点从治理机制、管理制度与流程两方面入手,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不当激励”方面,53号文让银行自查包括考评指标设置、考评机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不当收费”方面则要检查银行在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银行开展自查,同时各级监管机构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业务范围为2016年有余额的各类业务。银行业法人机构汇总各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在7月1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同时银监局按机构分类汇总在8月15日前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则按机构类别形成汇总报告9月15日前报送创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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