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一个合法的上限,最高法院199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将这条红线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已经实施了24年的规定即将作出调整。
根据最高法院昨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今年9月1日起,年利率36%以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将无效。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为什么要规定36%以上的利息无效?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但总结多年来的经济发展情况,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没有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
中国人民银行官方数据显示,自2014年11月22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简并为三个档次。今年6月28日最近一次降息后,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分别是: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基准年利率4.85%,一至五年(含五年)5.25%,五年以上5.40%。以此为基准,根据贷款年限的不同,四倍的利率保护上限依次是19.4%、21%和21.6%。此次司法解释将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率红线规定为36%,比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高了至少14个百分点,可见民间借贷的利率空间被进一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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