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股权激励,直至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启动,近年来呈星火燎原之势。然而传统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不止影响财务利润,也诱发了一些避税违规行为。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宣布,对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给合规纳税的创新型行业带来实质性福音。
9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101号文),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两道税变一道税
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之一是,对非上市(包括新三板)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伟明指出,101号文明确了股权激励过程中由过去的两道个人所得税改为一道个人所得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次政策调整可降低纳税人税负10-20个百分点。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一般性规定: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领导合伙人朱桉举例解释称,一位员工在创业公司获得股权激励,行权价1元,行权买入时市场价为3元,差额收益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3-45%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待到公司股票升值或者是上市出售时,需根据出售价与行权买入时的市场价差额缴纳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两次并非重复征税。
“按照新规则,1元买入与10元卖出,中间差价按照20%缴税。”朱桉表示,新旧规则之间,行权买入时的市场价和最终售出的价格之间缴纳的税率都是20%,不同之处在于行权价和行权买入时市场价的差额税率从3-45%调整为20%。
一直以来,股权激励环节为了避税存在很多心照不宣的操作方法。据了解,常用的是以股权转让代替股权激励的名目。举个例子,大股东将自己持有1元/股的股票以3元每股转让给员工用作股权激励,员工出钱买入,将来按照10元卖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注册税务师张兴旺认为,101号文进一步完善了现行优惠政策,且同时包含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为合规纳税者减负
朱桉表示,按照国内个人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万,大概要交45%的税。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金额一般较高,适用税率在3-45%之间偏向高者。如今新规调整,绝大多数情况下股权激励所得者缴纳一下子比过去最多可少交25%的税,这个调整对不少高新科技创业人士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怡建指出,“股权激励的实施包括行权到转让,行权时并没有实质收益,只是拿到了一个权利,没有收益,拿什么钱去缴税呢?转让后缴税才体现了所得缴税的原则,是真正的激励。”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他们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101号文中提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但纳税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上述财政部、税务局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但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
朱桉表示,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主要涉及确定税率的问题,前面提及的3-45%是累进税率,即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税率。中国的纳税基数是按月所得确定税率的,按6个月的纳税期限计算,计算收入的时候要处以6,变更为12个月后,就要除以12,对应的税率会更低一点。
有观点认为,延长纳税期限或许能达到延迟获得股权激励人员的持股。朱桉表示,“这种可能不能说百分之百没有,但政策的主体思想还是为了给创新企业减轻税负。”
具体实践有待论证
因个人所得税归地方税务局管理,101号文更多的细节政策问题,在具体实践执行还有待论证。
王伟明指出,此前,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在股权获得阶段由于纳税人缺乏资金流和纳税能力,征管难度比较大,很多地税部门实际上收不上来钱。101号文从表面看优惠成分居多,不过也加强了对此领域的税收征管力度。“如果征管不到位,漏洞会很多。”
101号文指出,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01号文的避税空间仍然很大,特别是技术入股的税收规定,如通过高估技术成果原值,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空间非常大。”王伟明称。
不过,101号文的优惠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张兴旺指出,对于依法纳税的企业和个人来讲,可以享受到真实的优惠,对于不守法的企业和个人,税务机关也有了执法的依据。
101号文的末尾还附加了一份《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农林牧渔、制造业、房地产、交通运输、金融、房地产等行业被列入其中。朱桉表示,101号文件整体积极,细节处仍有一些模糊地带,比如说制造业和纺织业也可能有一些高新企业,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创新的需要和动力,政策调整适用的产业范畴明细模糊,可能会削弱传统行业创新的积极性。此外,10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必须为境内居民企业,那些设立多层架构离岸公司境外上市的公司无法适用此次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