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将从严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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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再出组合拳。最高法院近日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特征,认定途径及方法,并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国司法领域尤其是民事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比较严重,特别在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从发展态势上看,虚假诉讼分布的案件类型逐年广泛,覆盖范围从原有的民间借贷、破产等案件发展到当前很多常见案件类型。从诉讼程序上看,案件程序从原有的普通程序发展到几乎所有诉讼程序。


《意见》归纳了虚假诉讼的核心要素包括: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虚假诉讼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民诉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为满足打击虚假诉讼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以来,最高法院先后下发《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查“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案件的意见》,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虚假诉讼行为,有效地遏制了该领域虚假诉讼蔓延态势,但其他领域的虚假诉讼形势仍然严峻。


2015年底,最高法院认定首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件,认定两关联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但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上,尤其是对虚假诉讼参与人的制裁,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是法院制裁虚假诉讼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称,审判实务中应对虚假诉讼识别难、规制难的突出问题。


为解决虚假诉讼识别难问题,《意见》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要求强化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针对目前实践中比较行之有效的保证书制度,进一步提出探索建立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与此同时,《意见》初步构建起了多元制裁体系,解决虚假诉讼规制难问题。首先,在制裁方式上,《意见》整合现有法律规定,明确了对虚假诉讼的多层次、立体制裁体系,从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到民事赔偿,再到刑事制裁,在严厉程度上是一步步加重的;其次,在制裁对象上,《意见》分别针对法院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等不同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手段;


在制裁手段上,《意见》基于对虚假诉讼产生土壤、司法规制不足等因素考量,明确要求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比如被执行人失信系统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措施,摆脱以往单打独斗的局面,使得惩罚更有威慑力。


《意见》还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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