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农罗某在新津县安西镇种了200亩白萝卜,为白萝卜投保了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也就是说,当收获季时白萝卜的离地价低于0.1元/斤时,保险公司每亩就要赔800元。第二年,白萝卜行情不好,没卖出去。罗某报保险后,由于双方对保险约定理解有争议,保险公司只补偿了6万元。罗某不服,向法院起诉索赔16万元。新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再赔6万。近日,成都中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委托新津支公司向菜农罗某发放了“成都市2014年度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简介”。该简介载明:“白萝卜参保时段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3月30日,保险价格为0.1元/斤,保险金额为800元/亩,保险期限30天,价格结算周期10天。”罗某经考虑买了一份,约定保险金为16万,保险期间104天,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4月13日,保单上还约定了2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期间时间上只有30天,当时政府文件规定当年不能办理次年的保险,因此才出现保单上的期间,真实期间应是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13日。合同约定了每个计价周期为10天,一共3个周期,一个周期低于保护价赔6万,两个周期赔12万。同时,保险公司还提交了当时新津白萝卜离地价格,证实三个周期的价格都没低于最低保护价,不符理赔条件。“考虑到是新开设保险,才愿给6万元补偿,并不是自认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解释。罗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6万元。
新津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对保险周期的约定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进行理解。由于实际收成时间从2015年3月开始,该单个计价周期应当理解为从2015年3月份至2015年4月13日这个时间段内任意的十天作为计价周期,只要在任一周期,当地白萝卜离地价格低于保险价格,即视为发生保险事故。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公布的新津2015年4月1日至当年4月10日白萝卜价格为0.098元/斤,低于0.1元/斤,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扣除25%的绝对免赔率以及已支付的6万元,保险公司还应再赔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