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信息公开 广州NGO庭上拒绝和解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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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广州餐厨垃圾如何处理,广州本地NGO“宜居广州”向广州市城管委及各区城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番禺区城管局认为其“无法说明申请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科研特殊需要有关”,两次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为此,“宜居广州”将番禺区城管局诉上法庭。6月2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建议双方庭下和解,但“宜居广州”方面当庭表示:拒绝和解,希望法院给出判决。


据“宜居广州”负责人介绍,在城市生活垃圾中,餐厨垃圾占比达到一半左右,由于餐厅数量多而分散,对餐厨垃圾集中分类处理难度很大,去向不明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有些直接成为了“地沟油”,回流到人们的餐桌上。宜居广州希望研究广州餐厨垃圾分类量、转运量及处理方式,因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部门回复情况不一。其中广州市城管委、天河区、荔湾区、南沙区、白云区的城管局等均向其提供了申请公开的信息。但“宜居广州”先后两次向番禺区城管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其回复均为:该材料是以“宜居广州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名义发布,无法说明申请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需要、生活需要及科研特殊需要有关,因此拒绝公开信息。


宜居广州的负责人认为,机构向番禺区城管局提交的登记证书中已有登记机关对其业务范围的核准,其中就包括“进行理论研究,提供环保咨询和服务”以及“运营生态项目,践行低碳生活”这两项业务,这足以作为信息公开申请的“特殊需要证明”。今年3月,宜居广州向法院提起两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番禺区城管局答复违法和不作为行为违法。


“宜居广州”方面称:为证明具有生产需要及科研需要,该机构已向番禺区城管局提交了机构登记证书以及开展餐厨垃圾调研的项目协议书。其中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包含:进行理论研究,提供环保咨询和服务。


就此次行政诉讼,“宜居广州”负责人称,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了解: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需要提交的“特殊需要证明”究竟是什么?机构或个人是否对政府信息具有“特殊需要”,应由谁来评判?


但在本次庭审中,番禺区城管局及法庭均未就此给出答案。在庭前调解会上和庭中,番禺区城管局多次提到愿意与“宜居广州”进行沟通,并主动公开能公开的数据。城管方解释称,该局在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时遇到一些困难,“宜居广州”申请公开的数据只有小部分已经统计完成,缺乏完整的数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盈科律师事务所邱恒榆是本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此前,他在接受电话采访时称:上述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但该条例中对“特殊需要”缺乏细致说明,这一条款成为诸多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明确“特殊需要”的界定,具有普遍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丽颖的论文《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的现实操作》显示:2012年至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曾以 “政府是否不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置条件”为标准展开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政府设置前置条件的随意性较大。


邱恒榆还指出,环境信息的公开与其他信息公开有区别,环境信息往往不涉及国家秘密,同时《新环保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境信息无疑与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要求证明与自身“特殊需要”有关的做法本身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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