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小险企的激进股权投资行为愈演愈烈,从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从境内到海外,保监会在观望良久之后终于推出新规,要求险企公布大额投资资金来源。
5月4日起,不仅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需公布资金来源明细,其进行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同样需要披露外部融资或其他资金的金额和来源安排。
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下称《4号准则》),称“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大额持有境内外股权和不动产,带来了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等风险隐患。为切实防范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风险,有必要引入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此类投资行为的监管。”
按《4号准则》的定义,大额未上市股权,是指直接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金额累计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行为;大额不动产投资,是指直接投资境内不动产和以物权方式投资境外的单项不动产金额累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者以股权方式投资境外单项不动产,权益投资金额累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行为。
《4号准则》要求,保险机构应按照签署投资协议和资金出资两个阶段进行披露。
保险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披露五方面内容:一,拟投资企业或者不动产项目名称及预计投资金额。本次投资为追加投资的,还应说明首次投资日期和截至本次投资协议签署日,已完成投资的投资成本及投资余额。涉及境外投资的,还应当说明保险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及拟投资企业或者不动产等层面,所有外部融资或其他资金的金额和来源安排。
二,预计投资完成后,该企业或者项目投资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以及所属大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涉及境外投资的,还应当说明预计投资完成后的境外投资余额及占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
三,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的,说明关联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名称及拟投资金额;涉及其他关联交易的,说明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四,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保险公司实际出资10个工作日内,还应继续披露投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上季末,该账户和产品出资金额、可运用资金余额;资金来源于外部融资或其他资金的,说明资金来源和金额。
《4号准则》还加强了对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管理。保监会称,“社会较为关注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的共同投资现象。《4号准则》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规定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已经按照《保险资金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重复信息的内容和披露的网站及其他媒体。”
近两年,一批被业界称为“黑马”的中小险企异军突起,其短时间内发展壮大的模式大同小异,即通常以高成本、短期限、保障低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开路,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并通过激进投资扩大杠杆,再一层层放大规模。
在掀起漩涡的“宝万之争”中,“宝能系”收购万科的起始资金来源即为前海人寿发行的高收益理财型保险产品,并以此为起点,联合一致行动人架构银行理财资金与券商资管计划进一步放大杠杆。而在国内二级市场与海外市场攻城略地的安邦保险,同样是依赖成本昂贵的银保渠道及易售卖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实现保费规模迅速扩张。如今,资产价格下行周期,这种模式资产负债匹配的缺陷已日渐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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