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借营改增涨价 财税部门:税负未增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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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在即,近期不少国际酒店以此为由上调价格,引发关注。财税部门4月25日回应称,在营改增制度设计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酒店业特点,只要把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一般来说,酒店企业税负水平将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酒店属于生活服务业,此前缴纳营业税,无论经营规模大小,都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酒店一般纳税人将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这部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3%),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酒店,被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营业税是价内征收,按营业税口径返算,6%的增值税税率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营改增后酒店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酒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总体上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举个例子,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设备、材料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1.7=4.3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由于酒店业业态多样,包括住宿、餐饮、理发、健身、休闲等多种服务,政策适用、税收征管比较复杂,财税部门提醒道,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环节的管理,充分取得进项发票,实现税负合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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