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法典总则是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工作。3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民法典总则》(建议稿),为中国民法典编纂添砖加瓦。社科院民法典立法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表示,社科院版建议稿撰写时坚持准确、精准、同一、统一的目标,强调科学性、体系性,可操作性,基本不写入抽象空洞的政治口号。
编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任务。具体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责,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了解到,中国法学会版民法典总则建议稿已于2015年6月份完成并提交。目前,立法机关正在进行制定民法典总则,并有望在2017年前后完成。
社科院版《民法总则》(建议稿)共有“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民事客体,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期间与期日,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般规定,附则”十个章节,总计282条,比中国法学会版的建议稿多69个条文。孙宪忠指出,社科院版《民法典总则》建议稿在内容和体例上存在诸多创新之处:
在自然人一章中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有关规则也进行了较大改造;在法人制度设计中,突出私法人与公法人、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增加“公法人”条款,为公共权力机构、公立事业单位、公立社会团体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强调“权利客体”的重要性,专设“权利客体”一章。孙宪忠解释说,“权利客体制度是《民法通则所缺少的,权利客体的实现状态反过来对民事权利发挥着强大的反作用,例如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差别较大。权利客体制度不容或缺”。
采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彻底补强,承认人身行为和财产行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及决议行为的区分,建立法律行为部分,通过“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一般规则”一章使民法总则整合了传统民法固有体系、现代商法体系、知识产权体系、以土地为核心的自然资源权利体系之间的法律逻辑联系,这对于立法思想和技术进步而言具有显著意义。
除民法学者的身份外,孙宪忠的另一个身份全国人大代表。他表示,他牵头撰写的社科院版《民法典总则》建议稿也将作为议案,提交即将召开的2016年全国人大会议。
上一篇:印尼西部海域发生7.8级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