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信披需穿透至一致行动人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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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12月29日晚发布股权质押公告格式指引修订,要求扩大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和业务类型,明确股份质押数量计算应将一致行动人一并纳入,场内与场外两种质押类型一并计算。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与两融业务一样,出借资金的主体是券商,而券商开展这块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则是商业银行。


在最新公布的修订中,交易所还要求对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风险做出特别披露要求。明确控股股东被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此外,交易所按照质押和解质的不同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明确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累计总额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或者解质、解冻股份的累计发生额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符合银行的信贷需求不旺,企业以股权质押给券商、基金甚至信托进行融资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一业务在2014年下半年的股市蓬勃期更加兴旺,演变为银行理财提供优先级资金,私募等提供劣后级的一种配资业务,也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杠杆使用手段。


在此次备受关注的“万宝之争”中,股权质押也成为宝能运用杠杆资金的重要工具。“宝能系”通过循环股权质押及关联交易获得资本金,进入新一轮配资架构。在这轮杠杆操作中,宝能集团使用了大量的循环股权质押:钜盛华质押前海人寿股权及万科股票融资,同时姚振华质押宝能股权、宝能质押钜盛华股权融资。


此次交易所修订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要求,也与股灾期间暴露的诸多风险相关。交易所表示,在前期市场整体性波动中,大股东股权质押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上市公司控制权频繁变更、触及平仓线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冲击等潜在风险,引起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在各类主体融通资金更加活跃、各类创新不断涌现的市场环境下,原有的股权质押信息披露标准,已不能适应预判、揭示、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实际需要,也不便于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因此做了新的修订。”


在今年7月份开始的股市震荡中,股权质押风险陡然增大,不少银行对接的公司股权质押的配资产品存在风险,包括顾地科技、中恒集团等公司股权质押都在股灾期间相继暴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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