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如何鼓励生育“二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种种措施之中,延长生育假长度的呼声高涨。
12月21日至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在生育假期方面,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但是否应该延长生育假?谁能享受较长的生育假?如何延长?延长多久?公共意见众说纷纭,人大常委会中委员们也各陈己见。
生育假应该多少天?
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25条作出的修改,拟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目前中国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29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曾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由财政或社保提供津贴”,引发网友热议。
生二孩者才能享受“延长生育假”?
产假是否应该延长,如何延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们意见不一。
全国人大代表陈喜庆建议,把“奖励”提法去掉,理由是:在修法之前,延长生育假适用于部分晚婚晚育的夫妻。“因为当时要鼓励少育,所以采取延长生育假的办法。” 陈喜庆认为,修法以后若还写“奖励”这个词,就变成了适用于所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这个时候如果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实际上“等于统一延长了生育假,因为已经没有需要鼓励的情形了,所以规定其获得生育假的权利即可。如果将来鼓励多育,可以针对多育的情形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全国人大代表刘桂凤认为,“给奖励没有意见,因为生孩子也是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但是给假这件事是否应该,在制定细则的时候应认真考虑。”
来自基层企业的刘桂凤介绍说,一家企业若1000人中有300个女工,现在80%都是年轻职工,如果多给假,企业生产将无法运行。刘桂凤说,“建议这条规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规定。《劳动法》中关于节假日休息三倍工资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很多困扰。有的企业效益好就给了三倍,企业效益不好给不了三倍,职工找领导,导致员工与企业领导之间的矛盾不好处理,建议制定政策的时候应该留有余地。”
全国人大代表龙庄伟则认为,目前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法律条文表述不清,“我不太清楚,是生一个子女就延长生育假,还是第二个就给?法律条文不清楚。”他建议,应该给“生第二个的孩子延长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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