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结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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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上午9时,最高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敲响了最高法院本部大法官到巡回法庭办案的“第一槌”,由她担任审判长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在位于沈阳的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另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中国法官等级制度确立以来,最高法院至少有七位二级大法官审理过案件,并经媒体公开披露。在陶凯元之前,最高法院已有六位二级大法官审理过案件,分别是:李国光1997年主审中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罗豪才1997年主审深圳贤成大厦案、唐德华2001年主审海南房地产纠纷案,黄松有2007年主审家庭财产纠纷案,奚晓明2013年主审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胡云腾2015年主审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辽宁泰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案件。


陶凯元主审的这起国家赔偿案件发生在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以及复议机关公安部之间。赔偿请求人不服公安部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违法扣押刑事赔偿。


该案争议焦点是赔偿义务机关扣押2000万元和财务账本的时间、方式、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对2000万元扣押款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应否赔偿2000万元扣押款的孳息损失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陶凯元与最高法院审判员胡仕浩、陈现杰、代理审判员何君、徐超五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组织质证,分别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意见,组织证据交换,并组织庭前会议,促使双方就扣押的财务文件资料达成返还协议,并于12月1日履行完毕。


公开质证后,合议庭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项目、方式和数额进行协商,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2000万元扣押款项达成赔偿协议。后由陶凯元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与在最高法院本部的赔偿委员会委员们对案件进行了讨论。根据赔偿委员会议讨论结果,陶凯元当庭宣布确认双方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该案是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并审结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其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所以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借助该起典型案例,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确立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


陶凯元庭审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救济公权损害的重要法律,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修复提升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具有特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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